今年5月是我國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那么《民法典》中與我們醫療衛生相關的規定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在第七編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部分,提到涉醫部分共有11條。?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 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 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6.《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7.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 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9.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 的檢查。
1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丨《民法典》
醫德醫風和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舉報:
一、電話:0731-85667861
二、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信息平臺:長沙市中心醫院官網
四、郵寄地址:長沙市韶山南路161號長沙市中心醫院安全辦,郵編:410004
五、來訪接待:長沙市中心醫院安全辦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