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各申辦者或合同研究組織派出的CRA與CRC工作的正確性與規范性,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本機構制定了《藥物臨床試驗CRA與CRC管理制度》,對負責本機構臨床試驗的CRA和CRC進行準入管理。
CRA準入主要要求:
1、由申辦者或CRO任命的負責本機構臨床試驗項目監查的CRA應有適當的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并經過必要的培訓,熟悉臨床試驗有關法規,熟悉有關試驗藥物的臨床前和臨床方面的信息以及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文件。
CRC準入主要要求:
1、申辦者或CRO需向機構辦公室提供對被派遣負責本機構臨床試驗項目CRC的授權委托書;
2、被委派的CRC應具有護理學、醫學、藥學、生物學等相關專業背景,獲大專及以上的學歷,并接受過GCP培訓,并獲得證書,能理解并掌握臨床試驗相關規定與指南;
3、被委派的CRC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與具備良好的協調、溝通和交流能力等;
4、具備兩年及以上CRC或臨床經驗。
申辦者或CRO需向機構辦公室提供對被任命負責本機構臨床試驗項目的CRA與CRC的紙質授權書、簡歷(簡歷統一按照機構履歷表模板填寫)與GCP證書復印件,機構辦公室審核通過其相關資質后CRA與CRC方可開始相關工作。
在試驗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原CRA或CRC調動、離職或其他原因導致負責試驗項目的CRA或CRC需更換時,申辦方或CRO應及時通知機構辦公室,并向機構辦公室提供對新任CRA或CRC的授權委托書、簡歷與GCP證書復印件,新任CRA或CRC資質得到機構辦公室認可后,方可開始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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